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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9 | 贯彻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繁荣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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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繁荣农村经济

高建雨

    我的一位高中同学,后来在浙江大学读博士,她的研究方向是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我们的大学时代分属于不同的财经高校,都是贸易专业,她毕业后一直在高校工作,我不论过去在省农机集团公司,还是如今在省委宣传部农村宣传教育处工作,也都对农村的经济社会状况知根知底。
去年,我们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过深入地探讨。我总感觉,现在的物流这样发达,农村商贸的利润空间也非常小,个体民营经济更具有活力,厂家的直购直销已经相当普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没有多大发展空间。你比如说化肥吧,县城距村庄很近,没什么必要加入到合作组织中统一采购,十家几十家想买了,派一辆车到县城拉一趟,回来各家把油钱、误工费、化肥本身的价款交给人家,就可以了。好聚好散,没有必要用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去约束大家。因为其中的利润空间非常小。如果说为了解决民间信贷问题,现在国家已经在这方面有很大的松动,民营农民银行已经开始启动,我们省7月3日召开的全省鼓励创业大会以及7月4日出台的《河北省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中,已经放宽了小额贷款数额,并有其他的金融促进核服务保障。所以,我始终感觉,没有什么必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我的同学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浙江发展越来越大越多,组织体系越来越完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我当时很不理解。我感觉是不是省情决定的,浙江一带道路不好走,或者以乡村工业产品的购销为合作纽带。当时也说不清楚、想不透彻。总之,我一直感觉这不符合效益最大化原则,也不符合经济规律,有行政撮合的嫌疑。
但是,7月1日全国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政、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4种扶持方式。
产业政策倾斜,即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财政扶政,即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金融支持,即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税收优惠,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还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科研教学单位等社会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息、技术、市场营销等服务。这说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确实有存在和规范、扶持的必要。
从长城在线新闻网站转载河北日报报道提供的数据看,目前,全省各类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4857个,加入合作组织的农户达180多万户,辐射带动农户422万户,占全省农户的40%。这说明,我对我们省农村的经济社会状况并非知根知底。还差得远,还真需要进一步深入下去调研学习。
这部法律的很多扶持措施,用好了,必将有效地惠及广大农民群众。所以,各地各级需要结合第三部农村改革(农村综合改革),在推进县乡行政管理体制过程中,注重充分发挥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民的组织、引导、服务功能,以保障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繁荣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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