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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9 | “物权法草案明确车库、车位归属”等内容彰显务实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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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物权法  汽车  车库  车位  草案 
 

“物权法草案明确车库、车位归属”等内容彰显务实风范

 

高建雨

 

    3月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提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一规定,连同农民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等内容,彰显了这部法律草案的务实风范。

    我们作为从农村成长起来的人,作为涉农工作者,都深深理解耕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深深理解稳定、明确、延续性的土地政策,对于稳定人心、稳定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性。所以,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政策上,不能含糊,不能模棱两可,否则的话,就会成为坑农害农欺农的“金字招牌”、“尚方宝剑”,好经,就真的被某一部分人在执行中“念歪”了,最后遭殃的还是农民群众,背黑锅的还是党和政府。所以,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一个法律都怕不管事的基础上,物权法草案,对土地延包政策从另一个角度再次做出强调,值得称道。

    明确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也是如此。现在城市的私家车、公车越来越多,在小区,如果没有足够的车位、车库,乱摆乱放的问题就会突出出来,对其他业主显示公平。也不利于交通通畅,也容易产生各种纠纷,从而不利于增进和谐。所以还是需要法律来规范秩序、维护和促进和谐。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作为一种针对性很强、具体明确的规范条文,其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所以,我们期待曾经难产的、协调各方利益、密切关注民生的物权法,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早日出台,护民、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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