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土地承包制度给农民吃下定心丸
高建雨
据人民网的消息,3月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为承包土地的农民带来了好消息:土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继续承包。
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应增加土地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的规定。物权法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这些规定,无疑再次以法律的形式维护了农民土地承包权,给农民吃下了定心丸。我前天看了《瞭望新闻周刊》上国家发改委宏观所研究员写的论述我国基本土地政策的文章,文章说,因为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的国情,即使在土地流转比较发展的、适度规模经营比较大的东南沿海地区,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度也不过5%,得出结论是,不宜一味追求土地集中。所以,虽然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温家宝同志的署名文章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留有余地(“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是在执行起来,不能断章取义,前边的内容是更为根本的,即“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更是关系到最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乃至社会稳定、人心稳定的。所以不能形成一种舆论,发展现代农业,或者为了发展种粮大户,不具备思想基础、相应的市场机制,就断章取义全面、强行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农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两个神圣的法律应该能以法律的尊严,维护绝大多数农民的合法利益。
有关方面的舆论也应该配合这种事态,要认清国情,认清中国耕地的产出效益现状,不要盲目宣传适度规模经营的好处(中国精耕细作的耕作方式,使得在很多地方的单产水平已经很高,土地为农民带来的收益远比简单的出让经营权要高,这样推进规模化经营总体看不现实、也违背农民的意愿)。这应该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自然过程,自愿的原则,等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了一定程度,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日益减轻,自然而然会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达到理想的农业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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